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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2.免税进口藏品备案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