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六批备案名单的函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1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六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贸函〔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贸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