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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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14号

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08〕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