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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7 16:25:44
来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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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8]14号
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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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
》(粤府函〔2008〕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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