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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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16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为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发票)管理,规范通行费发票印制和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通行费发票印制工作。凡由省局监制的通行费发票,一律由企业向负责通行费发票发放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印制申请,并填写发票印制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局,再由省局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印制申请表由各市级地税机关自行制定。

    二、规范通行费发票发放工作。发票印制企业将印制完工的通行费发票送达负责通行费发票发放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后,由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行费发票相关印制、发放信息录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并加强对企业使用通行费发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