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1-1-17 17:22:01
- 来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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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8]6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社保费全责征收上线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进一步促进社保费全责征收申报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粤地税函[2008]6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社保费全责征收上线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进一步促进社保费全责征收申报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