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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6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社保费全责征收上线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进一步促进社保费全责征收申报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