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1-1-18 9:29:52
- 来源: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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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0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9]60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