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60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