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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物流及物流辅助行业)税收政策解读

 

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 营改增政策出台背景、营改增的必要性
二、 营改增的推进进度梳理
三、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梳理
四、 现行有效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尤其是物流行业和物流辅助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及认定
3、应税服务范畴(交通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及适用税率
4、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期限
6、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 “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第一章 营改增出台背景、必要性
增值税,顾明思义是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而营业税大部分时候是对营业额全额进行征税,不管你有没有增值(当然联运、代理业、广告业是差额征税的)。因此造成了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等种种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出了“结构性减税”的改革目标。
2012年开始,营改增税收试点陆续在全国部分省市铺开,截至目前,除了建筑业(含房地产)、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其他基本上全部实现了营改增。这三个行业据说也很快将实现营改增,之前有传言说是2015年底全部实现。但目前来看,时间进度可能会推迟。那么,为什么要营改增呢?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有什么好处呢?
首先,营改增有助于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实行的是环环抵扣制,其计税依据是每一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但是营业税除特别规定外,其计税依据是每一个流转环节的销售(营业)额。
假设A公司向B公司提供劳务,收取款项20000元,B公司接受劳务后又向个体消费者提供劳务,收取款项40000元。如果采取的是增值税制,则A公司增值税计税依据为20000元,B公司增值税计税依据为40000-20000=20000元,但是如果采取的是营业税制,则A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为20000元,B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为40000元,很明显营业税负要重于增值税负,该项劳务的最终消费者只支付了40000元,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却总计高达60000元,由此可见,增值税在解决重复征税的税制设计原理上是优于营业税的。

其次,有助于健全税收管理环境。我国实行的是以票管税,如果发票不开,则税收就可能会流失了。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了凭票抵扣制度,即只有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因此下一环节的购买方自身就有一种利益冲动要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这种销售方与购买方的相互制约机制将有效的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最后,营改增有利于纳税人的税收缴纳,减少缴错税种的风险。目前的流转税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四种,消费税和关税大家一般不会搞错,增值税和营业税则不一样,实务中,有些行为很难判断属于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范畴,比如给客户做个广告牌,是属于营业税中的广告制作呢?还是属于广告牌的销售呢?好象都属于,又好象都不属于。尤其目前每个企业都存在国税、地税两个税务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企业的困惑,也易造成纳税风险。
因此如果增值税和营业税合二为一,上述这些困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难题将迎刃而解。
当然,上面讲的营改增的种种好处,是整体来讲的,对于某些行业、尤其是物流行业来讲,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很多是上升了的。为什么?原因还在于营改增不够彻底,抵扣链条断了。过路过桥费不能抵、营改增之前的购入固定资产不能抵,有些油费也开不到专票。

第二章、营改增的推进进度
在李克强任副总理的时候,他就主导营改增的推进工作。应该说,营改增的推进进度是相当快的。给人以眼花缭乱的感觉。政策文件一个接一个,试点地区及行业也是一个接一个的出来。不算之前宣传、预热的时间,从2012年1月上海交通运输行业试点开始,到2014年6月1日开始电信业营改增为止,2年半时间,全国范围内,就剩刚才讲的三个行业没营改增了。具体的进度我给大家梳理一下:
1、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试点,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6个行业);-[2011]111号
2、2012年9月1日开始,北京、广东等8个省市开始进行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6个行业)营改增,我们广东地区是当年11月1日开始完成。-财税[2012]71号文
3、2013年8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6个行业)营改增,同时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变成了1+7,即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中的7个行业。-财税[2013]37号文
4、2014年1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新增铁路运输、邮政业营改增,这时,营改增变成了2+7(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现代服务业中的7个行业)。-财税〔2013〕106号
5、2014年6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新增电信业营改增,这时,营改增变成了3+7(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现代服务业中的7个行业)。-财税[2014]43号
至2014年6月1日,也就剩了建筑(房地产)、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没营改增了。具体营改增的行业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
(一)陆路运输服务。
(二)水路运输服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二、邮政业
(一)邮政普遍服务。
(二)邮政特殊服务。
(三)其他邮政服务。
三、电信业
(一)基础电信服务
(二)增值电信服务
四、部分现代服务业(7类)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
3.技术咨询服务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3.信息系统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
1.设计服务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3.知识产权服务
4.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
(四)物流辅助服务。
1.航空服务
2.港口码头服务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4.打捞救助服务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代理报关服务
7.仓储服务
8.装卸搬运服务
9.收派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
2.经营性租赁
(六)鉴证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
2.鉴证服务
3.咨询服务。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七)广播影视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第三章、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梳理
从2012年1月1日发布“财税[2011]110号”文开始,到“财税[2014]43号”文为止,政策文件是一个接一个,让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我初步统计了一下,这段时间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营改增的政策就有60个左右。通常是上一个文件没过多久,又出来个文件将之前的作废了,或者有修正。过渡时期,这也难免。但对于我们会计从业人员来讲,就非常的痛苦,经常是刚熟记了上个文件,过两天又作废了。文件多了,也容易记混、记错。借今天这个机会,我们为大家梳理一下这段时间营改增的相关文件。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
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纲领性文件。
二、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部分条款失效)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接下来,我们对现行有效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尤其是物流及物流辅助服务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一下解读。

第四章、现行有效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尤其是
物流及物流辅助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第一节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及认定

一、 一般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5号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比如说,一个物流企业,有酒业批发、也有物流,营改增之前,是分别交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现在营改增,它就不需要重新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了,也不受500万元的营业额限制了。
营改增之前的一般纳税人,工业标准是50万元,商业标准是80万元。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务性方面的,我们就不展开讲了。
还要注意一下,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通常来讲,是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那么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留抵税额如何处理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例:A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注销程序,留抵税额尚有100万元,则上述100万元留抵税额既不能退税,又不能获得抵扣,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规定进行申报扣除。

第三节 应税服务范畴(交通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税率

原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其中的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改为交通运输业,而装卸搬运则改为物流辅助服务。
一、交通运输业 税率11%
(一)陆路运输服务。
(二)水路运输服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这要大家注意,运输服务中期租和湿租需与有形动产的租赁中的干租、光租区别开来。
用简单的例子来说,比如你去外地旅游,租了个车,自驾,这时候,出租车公司交的是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7%,但如果你自己不开车,租车公司给你配个司机,这时候出租车公司交的是运输业的增值税了,税率为11%。
二、邮政业(税率为11%)
(一)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邮政特殊服务。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目前邮政企业仅邮品销售要征税,其他均免税
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营改增。
三、电信业
(一)基础电信服务 11%
(二)增值电信服务 6%
四、部分现代服务业(7类,除了有形动产租赁为17%外,其他均为6%)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六)鉴证咨询服务。
(七)广播影视服务。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营改增之前与交通运输业是一个税目,都适用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交通运输11%,装卸搬运6%。
9.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这里与邮政业中的邮政普遍服务好象有点相同,实务中如何去区分?我个人的理解是,邮政业务只专属于邮政系统,其他企业从事的都不能叫邮政业务。)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照此规定来理解:那么快递业务包括收派及货物运输两个部分,属于混业经营。收派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适用税率为6%;货物运输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为11%。也就是说,同城快递,属于收派。异地快递,包括收派及货物运输两项服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收派及货物运输的收入,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第四节 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大家都知道,一般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个不用多讲,有个小地方需注意一下,我们开普通发票的时候,那就需要我们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了。
上述留抵税额可以无限期结转下期抵扣,这条规定相较于目前营业税某些规定明显有其减轻税负的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可见上述税负差只能在一个年度内结转而不能无限期递延,显然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一)、销项税
销项税是指销售额乘以税率,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价外收入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必须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例一:A公司为B公司提供运输业务,约定收费为100万元,因为B公司延期付款,A公司另外收取了一笔11100元的延期付款利息,则上述延期付款利息即属于价(100万元)外费用,价外费用一律视为含税价格,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11100/1.11=10000元,申报缴纳1100元增值税,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予B公司,其中发票票面的品目即写作"延期付款利息。"
如果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的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营改增纳税人销售额的特殊规定:(有关物流及物流辅助服务行业)
(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属代收垫付资金,不作为销售额。航空运输企业全国合并纳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承运方也就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及客游服务的车队,如果能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全额征收,开回的进项发票予以抵扣,如果没有专票,允许按差额征税)
(3).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来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作为销售额,在未营改增之前,代理业也是差额征税)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财税2011年111号文规定是差额征税,财税2013年37号文又取消了差额征税,[2013]106号文又恢复了差额征税)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区分视同销售和非营业活动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大量存在,在营业税也有,但主要集中在不动产。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中只有收到货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等社会公益活动,不征税;向其他个人无偿提供,则视同销售。
如:某物流公司为某公司提供免费仓储,在营业税中属于不征税,因为未收取货币,营改增后为视同销售。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所得税属于不征税)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比如公司请人为老板开车也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比如运输企业员工上下班车不属于交通运输,属于通勤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常来讲,交通运输企业,会有多种税率的应税业务(如物流行业,通常会有运输业务和装卸搬运业务即物流辅助服务),这里就要注意,不同税率的应税业务,一定要清晰的分开核算。如果不分开,将要从高适用税率来计算销项税的。但是,也不能为了少交税,而将高税率的业务强行拆分。那叫偷税。

(二)进项税
实务中,能抵扣进项的凭据有哪些呢?根据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以票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扣-购进免税农产品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2013年8月1日起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以前私营企业老板们买的奔驰、宝马,其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了。对许多私营交通运输企业主来说,此举将起到可降低税负。
(三)、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对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由于很难分清哪些部分用于应税项目,哪些部分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比如企业购进的某项专利很难分清其中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部分哪些进入了应征增值税的产品,哪些进入了免征增值税的产品,为减少征纳成本,规定上述混用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凭票抵扣制度,本流转环节的销项税额便是下一流转环节的进项税额,即本流转环节如果不存在销项税额,则进项税额就不应予以抵扣,因为一旦销项税额没有实现,本环节的进项税额没有销项税额据以抵扣,只能进入成本费用。
比如,A运输公司为B公司运输一批香烟,B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万元,同时取得香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0万元,B公司将上述香烟专门用于营销部发放给客户吸抽,很显然,这批香烟就被“消灭”了,其实体消失,也即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不再存在销项税额,则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均不得抵扣。也即无销项也无进项税额,不存在应交增值税。
例二,A运输公司为C公司运输一批香烟,C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万元,同时取得香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0万元,C公司将上述香烟专门用于赠送客户,很显然,这批香烟实体仍然存在,仍处于流转环节,因此C公司必然存在销项税额,上述销项税额作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从而维系增值税链条,由于C公司有了销项税额,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该批香烟的视同销售价格即应为其购进香烟时的价格(市场公允价格),即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与进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保持一致,虽有销项与进项,但两者相抵为零,也不存在应交增值税。
例三,A运输公司为D公司运输一批香烟,D公司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取得香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0万元,D公司将上述香烟专门用于赠送客户,则上述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企业自行放弃抵扣进项税额,对其将购进的香烟用于无偿赠送他人,仍然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为10万元。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物流企业因车祸而引起的整车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车祸导致的整车提前报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因为上述责任并非人祸(管理不善),
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表述相比,营改增条款增加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可谓与时俱进,因为上述原因同样可归集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无论是被执法部门没收还是强令自行销毁,均不可能产生销项税额,但是由于其违反行政法规在先,因此责任在于纳税人,其进项税额如果予以抵扣,将产生不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功能。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为什么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呢?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劳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为了加强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的管理,防止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两种不同的征税办法达到少缴税款的情况发生,《试点实施办法》制定了一项特殊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如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上述强制性的甚至有点不近情理的规定,一方面促进企业规范建帐建制,准确纳税核算,另一方面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范畴,让越来越多的增值税纳税人步入一般纳税人的车道,形成链条抵扣机制,健全增值税逐环节抵扣循环。

二、简易计税办法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原则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对部分项目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之所以对一般纳税人的部分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主要考虑到上述项目很难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这些行业又是政策需要扶持与鼓励的。目前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项目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为什么允许简易计税方法,一定程度上不是提供大量的设备,而通过人力劳动力创造价格,对象不一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允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可以选择,并不一定要选择,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要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如果只是面对旅客之类的可以选择,但如果下游是公交车站,或客运中心等企业,有可能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较多的进项发票可抵扣,那也可能会采取一般计税方法。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部分应税业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五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有铁路运输、邮政、电信业是汇总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为促使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同时方便其申报缴纳所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增值税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节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106号文中《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在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解读:对于这条,其实存在很大的漏洞的,以前营业税的时候已有先例。当时有个照顾残疾人的政策,类似于本条优惠,有的企业就钻空子,找几个残疾人来办个公司,将原来的出租业务全部转过去,一年少交营业税几百万元。同样道理,如果有物流企业找些随军家属,人数占比60%以上,是否三年的增值税全免了呢?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本款“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内容自2015年5月19日起废止。)。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本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自2015年5月19日起废止。),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港澳台参照执行)。--(直接代理) 国税总局2014年42号文规定了间接代理2014年9月1日起免征
附:国税总局2014年42号文《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一样免税)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1、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3、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照此看来,邮政企业仅邮品出售要征税,其他均免税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部分跨境服务免税,与我们物流及物流辅助行业相关的有:
1、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3、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上述的国际许可证于财税2014年52号文《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改为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程租服务。

二、零税率的规定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这里只列和运输行业相关的):免税和零税率,首先选择零税率,对企业更有好处
1、国际运输服务 (港、澳、台也适用)-有国际经营许可证零税率,无证为免税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例如:自贸区,不属于跨境服务,照征增值税)
三、未达起征点的免税(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行政策:国税2014年57号文(此文优惠普及全部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人、企业及非企业)规定月3万,季度9万以内免征(含此数)。当然不能开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已征税,如需享受免税,专用发票需退回,而普通发票不用退回。

四、其他规定
财税[2013]106号附件2中对航空运输还作出了如下规定: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解读:旅客里程兑换积分,其本质上是商业折扣,为该旅客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的销项税额已申报缴纳。例:航空公司规定里程达50000公里的赠送机票1000元,旅客张某航行里程达到50000公里(假设花了10000元),航空公司凭其积分赠送了一张1000元的机票,那么这1000元的机票就属于是折扣,该1000元的对应销项税额已经体现在此前的10000元中,因此不需要再次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代售转付的价款不列为价外费用,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目前仅针对试点航空企业,对于其他行业是否适用,目前并不明确,其他试点纳税人在处理时最好处理成代理行为,以避免被认同为价外费用而增加流转税负担。


第五章 “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对于物流行业来讲,大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是增加了的,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想点办法,进行些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应该结合各个企业的自身情况来进行,比如行业特点、业务性质、内部管理方式等方面来进行。可以说,税收筹划应该是针对各个企业量身定做的。没有哪个税收筹划方案可以适用于每个企业或某个行业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简单讲一点点,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1、合理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这个办法只适用于500万以下的纳税人。实施“营改增”改革后,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就是对增值部分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是以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因此,物流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主要从增值税实际税负以及自身业务需要来考虑,利用增值率判别法等方法进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纳税筹划。(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
2、在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在质量和价格皆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应尽可能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物资(购入固定资产增加进项税2013年8月1日起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许多私营交通运输企业主来说,此举将起到可降低税负)。
(2)服务分包的纳税筹划。营改增后,纳税人从第三方采购服务时,能抵扣其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时企业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
(3)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应合理控制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点。即财务人员应根据当期销项税额的多少,合理统筹的安排和考虑物资(或服务)的购进时间,使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互配比,从而避免提前纳税。具体的筹划思路为:对一些在月底产生(或得到确认)业务,可以与客户沟通推迟到次月确认,从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同样,若企业在月底发生采购或维修业务,则应尽可能在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实现延期纳税的目的。(对于企业购进诸如大额固定资产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天内的认证期选择恰当的认证时点,因为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纳税,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充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无法及时抵扣)
(4)、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纳税筹划。
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同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混合经营看主体,是增值税纳税人交增值税,是营业税纳税人交营业税。
混业经营的物流企业, 兼有不同税率业务,应分别核算各个业务,应严格遵守分别核算的规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不同业务分别设置账簿,防止适用较低税率的业务从高税率计税。
例如:某物流集团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等多种物流服务。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运输、货物代理和仓储服务分别是按11%、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运输、仓储或其他业务,则统一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兼有仅出租运输车辆,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7%。
(5)、国际运输服务业务的纳税筹划(这点或者就不讲述 国际运输服务在国际运输许可证为零税率,没有证为免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运输服务,以实现货物或旅客在空间上的跨国境位移,另一方则按约定支付报酬的交易活动。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13年106号文附件4)
所谓增值税的免抵退税办法主要是: 1.“免”税,是指对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免 征增值税; 2.“抵”税,是指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增值税 进项税额可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3.“退”税,是指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增值税 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因此,对于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在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应考虑增值税税额的免抵退问题。“营改增”改革前后,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都无需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改为增值税后,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纳税人还可抵扣(并返还)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由此可知,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建议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可直接与境外物流公司或货主合作,参与到国际物流链条中去,利用出口退税缓解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

在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法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税收、会计、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知识的工作,其专业性相当强。一定要依法、合规的进行,不能单纯为了降低税负而蛮干。要知道,增值税是我国当前第一大税种,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高压线,是唯一在刑法中详细阐述了罪名的一个税种。
如果有偷税情况出现,不但企业的法人代表有责任,会计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撇不清关系的。所以一定要小心,依法进行节税。物流企业除了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外,还可以聘请纳税筹划的专业人士(例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帮助来进行全面的纳税筹划,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二)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 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物流企业应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要求及变化。特别是,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