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最新动态 > 正文

工资、“五险一金”等缴费比例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工资、“五险一金”等缴费比例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性的认定参照《国税函〔20093号》

旧个税法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旧个税法下的免税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旧个税法下的免税所得-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个税法2018年新做修改,相关实施条例尚未出台。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俗称“五险”)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4%、个人8%,缴费基数346920004医疗险单位缴费比例7%、个人2%,缴费基数493124654失业险单位缴费比例0.64%0.8%0.48%)、个人0.2%,缴费基数210024654工伤险单位缴费比例0.2%2.1%、个人0%,缴费基数210024654生育险单位缴费比例0.85%、个人0%,缴费基数493124654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三、补充养老保险(俗称“年金”)、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自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13103号: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财税〔2013103号:实际领取的时候交个税。

 

 

四、住房公积金(俗称“一金”)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五、商业健康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自20177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年(200/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