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 发布时间: 2018-11-9 9:42:31
- 来源: 广州诚昊
- 作者: 广州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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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再需要事先去税务机关备案,而是采取“自行判别、汇缴时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4、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5、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6、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7、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8、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