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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粤财法[2009]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