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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下称新版发票)的使用范围,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广州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49号)规定执行。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各地需做好发票换版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