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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批备案名单的函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165号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贸函〔2008〕1498号)转发给你局。省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贸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