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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1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